《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政策

來源:信用政策 | 來源:贛州哲熙 | 時間:2019-03-04 | 29142 次瀏覽 | 分享到:
贛州綠盾政策學習-《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查實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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