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訂)全文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是為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制定,1998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2017年7月16日修訂,全文如下。
來源: | 來源:政策法規 | 時間:2020-07-21 | 40483 次瀏覽 | 分享到: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 根據2017年7月1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條 工業建設項目應當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五條 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二章 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 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七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公眾等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

(四)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五)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九條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并分別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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