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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9修訂)國務院令第714號

來源: | 來源:國務院令第714號 | 時間:2020-07-23 | 22504 次瀏覽 | 分享到: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9修訂,國務院令第714號,國務院2019-04-23發布實施,現行有效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9修訂全文共5章19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是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由國務院于1987年4月1日發表并實施。2016年2月6日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一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二次修改。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加辛〖?、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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